日益增长的需求无时不推动着海关总署等管理机构持续的调查研究,陆续推出了相应政策来推动跨境电商出口退货的依法合规进行。
海关退货政策
| 初期政策
2018年12月10日,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里边明确的提到了跨境电商进口1210模式的退货处理方式,而对出口,则只是说: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模式下,退回的商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这个有关规定大概率是指按照一般贸易模式的退运流程去处理,但涉及多种模式,有清单的、有汇总报关的,再加上无票免征等情况,在当时看来,几乎是无法操作的。
2020年3月27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44号《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首次明确使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出得去、退得回,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健康快速发展。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特殊区域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商品的退货业务。
二、申请开展退货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应当建立退货商品流程监控体系,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出口商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退货企业可以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清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所列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
四、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货商品可单独运回也可批量运回,退货商品应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退运进境。
五、退货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持续完善
2023年1月3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公告2023年第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了跨境电商出口退运的基本要求及办理说明。具体如下:
一、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三、第一条中规定的“原状退运进境”是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
四、对符合第一、二、三条规定的商品,企业应当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承诺为因滞销退运;对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海关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
五、企业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
2023年8月22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与公告2023年第4号相比,《公告》将企业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项下申报出口的期限,由原来的2024年1月29日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期限的延长,有利于充分发挥政策效应,进一步稳定企业预期,推动外贸新业态加快发展。
自此可以说跨境电商退货有了尚方宝剑,可以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全面开展起来,各地也陆续发布跨境电商出口退货多个综试区、口岸均已测试通过的消息,甚至一些宣传也打出了“零税率退运助力企业发展”的口号,显示出良好的发展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