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付款的风险点:单证不符风险、信用证软条款风险、货权丧失风险等。
信用证付款的风险点
1.单证不符风险
时间类不符点:如信用证过期、信用证装运日期过期、受益人交单过期等。
单据内容类不符点:包括交单单据不齐,提单没有“运费付讫”字样,船证没有按信用证要求出具,各种单据的类别与信用证不符,投保的险种与信用证不符,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的背书错误或没有按要求背书,货物短装或超装,单据没按要求签字盖章,单据份数与信用证要求不一致等。
2.信用证软条款风险
船运相关条款: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收货人、装船日期等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
检验条款:货物备妥待运时须经开证人检验,开证人出具的货物检验书上签字应由开证行证实或和开证行存档的签样相符;货到目的港后须经开证人检验才履行付款责任。
生效条款:信用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通知有效。
3.货权丧失风险
提单相关问题:1/3正本提单迳(直)寄开证申请人,买方可能持此单先行将货提走;记名提单,承运人可凭收货人合法身份证明交货,不必提交正本提单。
运输单据问题:货代提单存在无单放货的风险;含空运提单的条款,提货人签字就可提货,不需交单,货权难以控制。
担保提货:由于进出口商双方国家距离较近,货物到达目的港口后,提单、发票等信用证要求的单据还没寄到开证行,买方为了避免货物到港后产生压港费用,一般要求开证行根据出口商发来的提单和发票传真件或者扫描件向海关出具担保文件提货,买方可凭此文件办理先提货,而由此导致开证行放弃对货物的控制权。
4.银行违规操作风险
一些特定国家(地区)的银行,以及一些小银行,存在不按UCP600操作的情况,如不按UCP600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承兑与否的决定,不论承兑与否,大多放单给买方,开证行是否付款往往取决于开证申请人意愿。
5.银行自身信用风险
许多国家(地区)实行金融业开放,设立银行的要求不高,银行数量庞大,资质良莠不齐,不能以中资银行的概念来看待。而国家宏观政治经济风险等往往也会导致该地区银行业系统性信用风险攀升。
6.可转让信用证风险
在中间商贸易中,欧美客户开立一张信用证到香港中间商(第一受益人),中间商通过转让行在原信用证基础上稍作修改转让至浙江出口企业(第二受益人)。因开证行只对第一受益人负责,出口企业作为第二受益人往往无法向开证行主张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