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它利用信用证的特点和漏洞,通过虚假或伪造的单据、文件,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银行或贸易对方的货款或货物。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信用证欺诈手段:
虚构交易,伪造单据:受益人伪造单据或提交没有真实基础交易的虚假单据,以获取信用证项下的银行付款。
利用“软条款”控制交易: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开证申请人设置的限制性条款,这些条款可能导致受益人在整个交易中处于被动地位,从而威胁出口商的安全收汇。
倒签提单行为构成的信用证欺诈:倒签提单是指货物实际装船日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但仍按信用证规定的日期签发提单,这种行为违反了合同规定和国际公约。
伪造信用证修改书诈骗:欺诈分子未经开证行而直接面向通知行或受益人发出信用证修改开书,试图引诱受益人发货。
假的检证书诈骗:欺诈分子以申请人代表的名义,在受益人出货地签发检验证书,但其签名与开证行留底印鉴式样不符。
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诈骗:欺诈分子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涂改,变更原证的金额、装船期和有效期和受益人名称,以骗取出口货物或诱使出口方向其开立对开信用证,骗取银行融资。
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欺诈分子在提供假信用证的基础上,为获得出口方的信任,伪造国际大银行的保兑函。
以保函换取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及清洁提单: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都属于欺诈行为,卖方为了掩盖货物不清洁的真相,凭保函要求将本应签发的不清洁提单作为清洁提单签发。
空头提单诈骗:所谓的空头提单诈骗就是指货物根本不存在或者货物的装船数量远远不足信用证规定的量,而诈骗者用假造的足量提单同其他单据一并交给银行议付。
这些欺诈手段不仅损害了受害方的经济利益,还破坏了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因此,参与国际贸易的各方都应提高警惕,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防止信用证欺诈的发生.
下载:信用证审核指南
案例
义乌外贸人小周报警称:其在一次出口贸易中遭遇买方设下的信用证陷阱条款(也称“软条款”),导致货款无法兑现,近27万美元的货物被骗。
小周的企业展会期间与一家香港的公司有了联系,该公司一个叫WILSON的下单员提出最近需要采购一批衬衫面料,几轮下来,双方终于谈好了面料的款式、价格、和数量。随后,WILSON给小周发了一张美国银行开具的信用证(L/C),由于有使用信用证作为付款凭证的经历,小周开始还算谨慎,马上通过国内银行查证,当得知这张信用证是真的后,便放心与对方谈好了订单,并由WILSON指定的香港货代公司将价值27万美元的一货柜面料发往目的港,同时,小周也按照信用证上的要求递交了提单、装箱单、发票等资料,等银行通过审核兑付货款。
然而,小周提交的资料竟然被银行退回来了,说是手续不全,这意味着银行拒绝兑付,相应的货款无法拿到。
小周仔细看了退回说明,对照信用证所罗列的要求,才发现上面有一条需要开证申请人(客户)手签资料的条款。小周马上联系WILSON催促客户尽快出具手签,WILSON却拒绝提供客户的信息和联系方式。小周只好赶到香港想与WILSON面谈,但对于WILSON这个人,小周除了知道英文名字和联系电话外,对他的真实身份一无所知,根本无从查找。
小周只能回过头来追查货物去向,想通过货代公司控制货物,但发现香港的货代公司居然已经将到达香港的货物进行了委托转运,相当于提走了货物并转移了这批货物的货权,意味着拉回货物的希望也非常渺茫,而且货代公司已经隐匿,连索赔的可能性都不大。小周这才感觉可能中了骗子精心设下的骗局,匆忙赶到公安机关报案。
根据国际惯例,受益人取得信用证金额的唯一条件是提供与信用证要求严格一致的单据。在国际贸易中,许多进口商或开证银行便利用这一点设置陷阱条款(也称软条款),使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动辄出现不符点,为其拒付货款寻找借口。为避免出口商再中此类陷阱,警方提醒做好以下防范措施。
(一)慎重选择贸易伙伴。出口企业在寻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如实地考察)来接触和了解客户,不要与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做生意。
(二)认真审核信用证。出口企业一经发现来证含有主动权不在自己手中的“软条款”、“陷阱条款”及其它不利条款,必须坚决和迅速地与客商联系修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防患于未然。
(三)尽量使用船东提单。虽然船东提单较为繁琐和死板,但其“交货/赔钱保证"效力较强,可以做到款到出单,而一旦对方货款支付出现问题,只要提单在自己手中,对方就无法提货,自己则可以随时将货物追回,减少损失。
(四)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借助专业的信用保险机构防范风险,可以获得单个企业无法实现的风险识别、判断能力,并获得改进内部风险管理流程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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