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广东某供应链有限公司
出口商:瑞士某公司
涉案金额:17万欧元
广东公司急需进口一批重金属。由于该类货物受到严格的国际管控,因此可交易的卖家少之又少。
广东公司从中国海关总署授权名录中,找到了一家具备出口资质的瑞士公司。为保险起见,从我司调取了一份该瑞士公司的BCR报告。
报告显示,瑞士公司是一家1996年成立的老牌企业,信用等级为C,风险较低,主要从事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的采购和交易,且从公开信息来看,没有任何不良记录,完全符合广东公司的要求。
广东公司称:己方利用信用报告中显示的瑞士公司邮箱,成功与对方建立了联系。并签署了采购订单。同时认同了瑞士公司提出的因税率原因将预付款打至其捷克账户要求,但是在款项支付完成后,却迟迟没有等来瑞士公司的发货信息。
瑞士公司告知:已将货物全部交至货代。
广东公司追问货代索要提单,对方表示由于瑞士公司未支付运输费用,所以无法安排出货。广东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因此三方进行了综合协商。
而瑞士公司此时却提出己方资金困难,无法立即支付运费。建议广东公司代为支付,三方可签署一份协议,该笔运费将作为部分尾款进行抵扣;同时,一旦完成支付,货物代理方需在两天内完成出运,并将全套单据交至广东公司手中。
广东公司出于对货物需求的急迫性,且瑞士公司提议也算合理,因此广东公司迅速配合签署了三方协议,并支付了4万欧运费
此次广东公司顺利获得了货物提单号,本以为万事大吉,只待提货。未料,迟迟未收到任何货物到港的消息;广东公司按耐不住,自行去香港海关查询运输信息,结果发现根本没有该笔货物。
广东公司立即联系瑞士公司询问情况,但是迟迟得不到回复。无奈之下委托我司以商业账款的形式进行催收。
1、我司接案后,瑞士当地催收律师优先联系债权方提供的联系资料,但是无论是电话还是邮件;均没有收到任何回应、甚至被拉黑了联系方式,很明显对方在逃避案件。
2、催收律师利用自身渠道资源,与瑞士公司建立联系。对方声称,己方从未与广东公司建立过交易。
催收律师与瑞士公司进行了深度洽谈,并详细比对了相关资料。发现该笔交易存在许多异常因素:
(1)邮箱域名异常。
瑞士公司称我方提供的邮箱,与其真实邮箱相比,多了一个“e”。同时我司比对了BCR信用报告中瑞士公司的官方邮箱信息,债权方所联系的邮箱确实差异,并非报告中出具的邮箱联系信息。
(2)法人资料异常。
瑞士公司告知:债权方出示的瑞士公司法人护照信息,仅有名字是正确的;相关的签发地、护照号码、身高等细节都非本人,而且该名法人已经退休离职超过12年,己方公司也早已更换了法人信息。瑞士公司认为该护照应为骗子伪造所制。
(3)打款账户异常。
真实的瑞士公司称己方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都是在瑞士的银行开立的,从未在捷克开过账户;且通过公司内部核查,确认2024年从未向中国出口过债权方所采购的重金属。
同时,核查了债权方提供的所有文件,确认己方确实没有签发过,但是文件中的印章等资料确实存在,瑞士公司认为是骗子恶意伪造其印章、冒用其公司信息,进行诈骗;而这种情况,此前也曾发生过。
(4)货物价格存在异常。
根据债权方提供的合同,发现该货物每吨的价格比当前市场价格低了1000-2000欧元,完全不符合常理。
综合以上信息,我司初步判定这极有可能是一起冒用大型公司信息,行诈骗之实的案件。但是为保险起见,我司将会应债权人诉求继续追索涉案的捷克账户以及货代账户、以求案件得到突破……
警惕交易中的异常行为、谨慎核对合作方信息
跨国贸易,遭遇诈骗的情况屡见不鲜;特别是冒用大型公司信息、利用企业对货物的渴求心理,环环相扣、实施诈骗的情况更加常见。
面对此种情况,最好的方式便是事前控制,谨慎清醒的对待整个交易流程,遇到价格异常低于市场价、打款账户与合同中不一致、邮箱域名存在显微差异等异常行为时,就应提高警惕;反复核查合作方真实性,可委托涉外风控机构、进行核查,控制风险。
在此还需提醒广大外贸企业,一旦确认交易系诈骗、将会直接丧失债权,即使诉讼也需确认诈骗方信息、并证明对方存在诈骗行为;这是一个十分艰难且繁琐的过程。
因此在交易前,审慎核查合作方信息,是一件十分重要且必不可少的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