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商标布局,是大多数企业都会重视和思考的。
申请什么商标?什么时候申请商标?申请哪些国家的商标?怎么申请商标?这都是企业首先想到并且急于解决的。
但今天,小编想为大家解决一个不太会遇到,但又不能不去思考和知晓的问题:
如果企业的营业执照无效后,那企业所拥有的商标,该怎么处理?
第一、营业执照无效后,商标权是不会跟着失效的
我国现行商标制度对商标注册人的“商事”主体资质有着专门的规定和要求,在商标注册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因各种原因被工商部门吊销后,该商标注册人名义下的商标权利将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并施行的《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商标权撤销复审、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案件中,诉争商标注册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经注销的,不宜仅据此对诉争商标撤销注册或宣告无效。
第二、商标行政案件中,引证商标权利人被注销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权利义务承受主体的,可以认定引证商标与诉争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因此,只有当商标的权利人被注销后,在先权利障碍才有可能被视为消除。
简而言之,也就是说,当他人想要注册与这个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时,仅凭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注销这一个理由,是无法将我们的商标无效掉的。还需要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同时,适时以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针对这个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最后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表示其丧失了经营资格,不得再继续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但是该企业仍然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其依法取得的商标专有权等民事权益,不因执照被吊销而归于消灭。
也就是说,针对已经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国家商标局在注册商标消亡程序中针对企业注册人,要求的材料较为严格,必须具有清算决议、清算组资质证明,注销公告等资料的公证文件,如果仅有一个吊销营业执照的查询资料,提起注册商标消亡的程序是不会被支持的。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如果要实现商标转让,只能由企业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公司注销。在注销程序里,企业要成立清算小组,对内部的债权债务、税款、职工工资等进行清算。根据《公司法》第185条的规定,清算组有权在清算阶段处理包括商标权在内的所有企业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欲受让商标的一方,可以直接与清算组协商商标转让一事,按照正常的程序受让商标。
拓展资料:已注销的公司转让商标需要哪些材料?
三、正常的申请书委托书,且申请书和委托书中转让人盖章(签字)除需要转让方全体股东的签字,受让人为个人要签字公司则需盖章;
四、受让人为个人需准备身份证和执照并签字,公司则准备执照并盖章。
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通过商标注册方式取得的商标专用权,除依法定程序撤销之外,应当予以保护。
也就是说,虽然个体工商户已经注销,但以其名义申请注册商标的相关合法权益仍应当予以保护。
在个体工商户已注销的情况下,与注册的商标相关的合法权益应由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家庭成员享有并予以保护。如果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形式是个人经营,那么只要登记的经营者前去公证即可。
因该企业未办理注销程序,还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此时,可以考虑提起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因其不能从事商品或服务经营,使用商标的可能性更是无从谈起,撤销结果基本都会符合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