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外观设计?
按照法律,外观设计是指,由线条、轮廓、颜色、形状、表面结构、材料和/或产品或其纹饰构成的整体或部分外观。一项产品的外观设计或外观能够等同于一家公司的品牌和形象,并且能够成为一种带来经济价值增长的资产。如果不能获得保护,他人就可以搭便车从其投资和努力中获得利益。出于这个原因,在外观设计完成时且在公众可以获知该外观设计之前,最好申请获得保护。
二、什么是共同体外观设计?
共同体外观设计是指产品或其一部分的外观因自身和/或其装饰的特征而获得的权利,在欧盟27个成员国境内有效且可以在这些成员国境内直接执行。《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条例》第6/2002号是欧盟外观设计法律制度中的核心法律。
注册式外观设计(RCD)由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负责管理。OHIM是欧盟官方商标和外观设计注册局,履行条例赋予其的任务。如果一项外观设计能够作为共同体外观设计(按照以下步骤所列明的方式和条件,并且具有RCD和UCD应有的差异),下列声明将适用:
• 未经权利人同意,制造一种包含受保护外观设计(或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将被视为违法
• 未经权利人同意,向市场投放一种包含受保护外观设计(或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将被视为违法;
• 未经权利人同意,许诺销售一种包含受保护外观设计的产品将被视为违法;
• 未经权利人同意,推广一种包含受保护外观设计的产品将被视为违法;
• 未经权利人同意,进口/出口一种包含受保护外观设计的产品将被视为违法。
三、无效理由和无效程序
• 在侵权诉讼中向共同体外观设计法院提出该外观设计的无效请求(有关非注册式共同体外观设计的冲突由共同体外观设计法院专门进行裁量)
有效性推定:在处理外观设计侵权或可能侵犯注册式共同体外观设计的法律程序中,共同体外观设计法院将推定共同体外观设计有效。有效性仅在被诉侵权一方提起无效的反诉时受到质疑。
在支付相关费用后,任何自然人、法人或经授权的公共机关都可以向OHIM提出主张注册式共同体外观设计无效的申请。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包括事实、证据和理由。
共同体外观设计被宣告无效的理由。CDR第25条规定,共同体外观设计只因以下情形被宣告无效:
- 外观设计不符合《条例》第3条(a)款对共同体外观设计的定义;
- 外观设计是由使用该设计的产品技术功能决定的唯一设计;
- 共同体外观设计未经授权使用受到成员国法律保护的符号(例如徽章、旗帜和纪念章);
- 共同体外观设计未经授权使用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RCD的权利人和主张外观设计无效的一方均应参与到无效程序中。共同体外观设计无效性是一种书面程序,在该程序中各方表明其观点并且提交意见。可以就决定向OHIM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上诉
只有当终止程序的最终决定,且没有其他沟通之后,才能提出上诉。未终止程序的决定仅可与最终决议一同提起上诉,除非该决定允许分开上诉。
上诉程序的第一步是在OHIM做出决定公告之日后的两个月内以书面方式提交上诉书。上诉书必须采用申请程序中的语言,且必须提交一份包含争议性决定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要求修改或撤销的声明。只有当支付上诉费用后,上诉书才视为已提交。
提交上诉书之日以后的四个月内,必须提交一份列明上诉理由的书面声明。
如果争议裁判的部门认为可以上诉且理由充分,上诉人可以修改其决定(也叫“中途修改”)。如果在收到理由声明后一个月内决定未被修改,则应立即向上诉委员会(BoA)提交该上诉,不附加任何评论。
上诉委员会由三位成员组成(其中一位作为主席),应当审查是否允许上诉。上诉委员会以书面方式作出决定:决定必须说明所依据的理由。如果上诉成立,上诉委员会应当将案件移交给被上诉的部门进行进一步的审查。该部门有义务遵照上诉委员会给出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