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批量著录项目变更包含:批量更名、批量转移、批量联系人或代理机构变更、批量地址变更。
除批量更名外,批量转移可以和联系人事项以及专利代理事项同时变更,变更范围为所提供的号单中该权限人名下符合要求的所有案件。
2、用户需要办理批量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时,应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点击“手续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批量变更”—“业务办理”,进入批量著录项目变更【业务办理】界面。
3、前端填写信息完毕点击“确认”后,“变更项目”及“变更前、后信息”将无法修改,因此在点击“确认”前请认真核对填写的信息。
4、批量变更不支持上传证明文件,所有的证明文件均需提前办理备案。批量著录项目变更【业务办理】界面允许填写多个已完成备案的证明文件的备案号。
5、对于批量转移、批量变更代理机构,由于系统默认填写的电子申请用户代码和名称为当前用户,如由变更前的权限人提交变更请求而变更后权限人发生了变化的,应注意将其修改为变更后的权限人电子申请用户代码和名称。
6、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提供号单模板下载,用户可以通过“导入XLS格式号单”和“从历史案件中选择”两种方式导入。
7、导入号单后,系统将进行相应的规则校验,如因存在缺陷校验不通过(例如:号单中某个案件已经失效,系统会提示“不予办理批量著录项目变更”),此时用户可以选择继续导入其他号单。
如果点击“返回”按钮,将回退到【业务办理】界面,原编辑的变更信息等不予暂存,需重新办理。因此,如无需返回【业务办理】界面,请勿点击“返回”按钮。
8、提交成功后,可在【业务办理历史】页面点击“查看结果”实时查询办理进度。请勿重复提交!
其中,号单更名是指通过导入请求更名的申请号/专利号号单,对号单中符合条件的案件办理更名手续。以号单更名的方式办理批量更名的,在《批量著录项目变更审批通知书》中会记载完成更名的申请号/专利号。当事人收到该通知书后,应核对通知书中记载的申请号/专利号与请求更名的号单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应当更名而未更名的情形,必要时可通过意见陈述向专利局反馈。
全量更名是指不导入号单,对系统中所有需要更名的案件办理更名手续。以全量更名的方式办理批量更名的,在发出的《批量著录项目变更审批通知书》中不会记载完成更名的所有的申请号/专利号,当事人可通过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核实名下全部案件是否均已完成更名。如发现存在应当更名而未更名的情形,可通过意见陈述的方式向专利局反馈。
由于号单更名比全量更名能够更为方便准确地获知已完成更名的申请号/专利号,因此推荐当事人选择号单更名的方式办理批量更名手续。
10、办理全量更名的,变更前申请人可以同时填写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9位的组织机构代码。用户同时填写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的,后续将会对系统内记载对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的全部案件进行变更。
11、批量更名的审批结果将以《批量著录项目变更审批通知书》的形式告知。
通过号单更名形式办理的,在通知书中包含对该批次所有案件的审查结论(如合格、视为未提出、核实归档)。
通过全量更名形式办理的,在通知书中仅显示变更前和变更后内容,不显示变更成功的申请号/专利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