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源头保护,强化知识产权申请注册质量监管的部署,帮助经营主体了解商标注销相关法律规定及审查流程,引导其对名下不再有使用需求的闲置商标进行主动注销清理,以进一步释放商标资源,激发市场活力,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写了《关于商标注销程序的指引》,供相关经营主体参考使用。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商标注销”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以主动申请注销的方式放弃已注册商标全部或者部分商标专用权,导致商标专用权终止或部分终止的情形。
二、具体要求及程序
(一)商标
对于处在异议、不予注册复审及其诉讼、驳回、驳回复审及其诉讼等程序中的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已经超过商标有效期或者已经失效的注册商标以及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商标,不应申请商标注销。对于质押的商标,须经质权人同意才可注销。
(二)办理主体
商标注销申请应由商标注册人提出,申请人名称应当与商标档案记录的商标注册人一致。
针对共有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以代表人的名义提出:并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所有共有人均应在申请书(首页及
附页)或者委托书盖章或者签字,并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商标注册人名称经核准在登记机关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变更后的名称申请商标注销,并附送有关主体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以上情形的当事人可直接申请商标注销,无需先进行商标变更申请
商标注销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对于已经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或者已经消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已经死亡的自然人,可以由其合法有效的监护人、继受人、继承人等提出商标注销申请。上述情况下的注销申请仍应以原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但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附送相关说明及证明材料。
(三)商品或者服务
商标注销申请应针对已注册的有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提出,申请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及项目应与商标档案记录的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及项目一致。商标注销申请可以针对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提出,也可以针对部分商品或者服务提出,
(四)涉及利益相关方的商标注销
商标注销成功将导致商标专用权终止或者部分终止,因此,针对存在商标转让申请受让人、质权人、被许可人、青印法查封案件当事人等利益相关方的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原则上需提交由利益相关方出具的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商标注销申请人在申请注销时或者在注销申请审查过程中,对于存在以上情况的,可主动或者按照补正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五)申请方式及要求
办理商标注销申请可以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线上提交或者到指定地点进行线下办理,并应当按要求上传或者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商标注册证》原件(电子申请可以另行邮寄交回,不能交回的应说明原因)、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意注销该注册商标的书面声明等文件’。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申请注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提交所有利益相关方出具的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其中申请注销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还需提交地方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同意注销该地理标志申请的批复。
(六)商标注销的效力
对于经审查后核准注销的商标,将书面通知注销申请人并予以公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在申请注销部分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的效力,将自商标注册部门收到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对于申请部分注销商标的,将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
(七)注销申请的撤回及中止
商标注销申请人撤回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经核实该注销申请尚未予以核准,且撤回理由合理的,准予撤回并终止注销审查。
在注销审查过程中出现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影响相关评审案件审理、因转让登记等不能核准注销等情形的,可以在相关期限内中止注销审查。
三、正确理解运用商标注销程序
商标作为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只有经过使用,才能够使消费者有机会接触具体商标,并在良好经营的基础上产生和积累商誉。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商标的使用是商标功能实现的基本前提。
(一)相关经营主体可以主动清理名下闲置商标
实践中,因经营主体经营状况、经营策略或者主营商品及服务更迭变化等多种情况,可能产生对已经注册的有效商标不再具有使用意图或者需求的情形。上述经营主体可以主动对名下相关闲置商标提出注销申请。
同时,对于已消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商标专用权并不会当然随企业注销而自动失效,相关经营主体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对其名下商标进行积极处理,对于不再使用的闲置商标,可以主动提出注销申请。
(二)未及时处理的闲置商标可能面临的后果
按照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撤销该商标。闲置商标因长期未投入实际使用,随时可能面临被撤销注册的法律后果
通常情况下,已消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已死亡的自然人名下存在长期没有投入使用,也无证据证明存在权利义务继受主体的闲置商标,不会继续在市场使用,消费者无法接触到上述商标,一般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三)相关经营主体应主动清理名下违法商标
按照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于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商标,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相关主体可以请求宣告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可依职权对上述部分注册不当的商标宣告无效。同时,对于构成恶意商标申请的,申请人将面临警告、罚款等处罚,处罚信息也将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因此,相关经营主体明知本人名下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注册的商标的,应当主动对相关商标进行注销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