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规则于 2024 年 7 月 23 日生效,旨在进一步阻碍伊朗采购对军事系统至关重要的技术和部件的能力,包括先进无人机。
该法案扩大了 EAR 现有伊朗 FDPR(Foreign Direct Product Rule)的范围,要求额外的外国生产物品获得许可证,并增加了一个新的最终用户范围,同时还规定了某些原本适用的许可证要求的排除条款。该规则修订了《出口管理条例》第734.9条和第746.7条,从而在六个方面实施该法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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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IS修订了(j)款的引言,以确定符合(j)(1)款产品范围的外国生产物项受《出口管理条例》约束的两种情况:如果它们属于(j)(2)款的目的地和最终用途范围,或属于新的(j)(3)款规定的最终用户范围。
2、该规则扩大了伊朗FDPR的产品范围中的项目范围。具体而言,该规则修订了§734.9(j)(1)中的产品范围,将(j)(1)(i)和(j)(1)(ii)段中的CCL类别范围从“CCL第3类至第5类或第7类产品组D或E中的任何ECCN”扩大到第3类至第9类。扩大的产品范围现在包括第 6 类 - 激光器和传感器、第 8 类 - 船舶和第 9 类 - 航空航天和推进的“技术”和“软件”。
3、BIS修订了(j)(2)款,并进行了结构性修改,包括将修订后的段落拆分为单独的(j)(2)(i)和(j)(2)(ii)款,以帮助读者正确适用本段的范围。经修订后,如果“知道”外国生产的物项符合(j)(2)(i)款所述的目的地范围,或符合(j)(2)(ii)款所述的最终用途和目的地的综合范围,则符合(j)(2)款的范围。因此,该段标题增加了“和最终用途”,以便既指目的地范围,也指最终用途范围。
4、BIS在新的(j)(3)段中增加了一个新的最终用户范围。如果“知道”伊朗政府是涉及外国生产的物品的任何交易的当事方,例如作为“购买者”、“中间收货人”、“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用户”,则这一新的最终用户范围适用。这种“知识”标准和对交易方的提及与《出口管理条例》第734.9(e)条中规定的实体清单FDP规则中使用的语言是一致的。
5、除了扩大《出口管理条例》第734.9(j)条中规定的伊朗FDPR外,该法案还修改了《出口管理条例》第746.7(a)(1)(iii)条中规定的伊朗许可证要求。因此,该规则扩大了(a)(1)(iii)段中的许可要求,该要求适用于根据伊朗FDPR受EAR约束的物项,适用于伊朗境内此类物项的国内转移。
6、该规则第2(d)(2)条在(a)(1)(iii)段中规定的伊朗限制中增加了某些例外情况,包括食品、“药品”或“医疗设备”,以及ECCN 5A992.c或5D992.c中规定的、根据《出口管理条例》第740.17条分类或指定为EAR99的通信所必需和通常涉及的物品。
该规则生效后存在30天的宽限期,而30天后,任何未实际出口、再出口或转让(国内)的此类物品均需要根据本最终规则获得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