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务部未经核实清单
(UVL)解读
通常情况下,列入UVL的理由包括:
(1)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BIS)无法核实参与交易的该等外国实体是否“善意”(bona fides)或具有合法性,或者无法判断最终用途;
(2)BIS启动了最终用户/用途核实程序(End-Use Check),但根据出口申报文件中所列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不能查到该实体的存在或取得联系;
(3)BIS向东道国政府机构请求要求其进行最终用户核查或请求东道国政府机构提供某些文件,东道国政府机构不回复或拒绝该请求、或者拒绝将该等请求及时纳入工作计划。
01
企业被列 UVL 清单的实质影响
(1)根据《美国出口管制条例》规定,若出口商、再出口商或在国内转让EAR管辖的产品的转让方,将该产品出口、再出口或在国内转让给被列于UVL中的非美国实体的,则不能享受之前许可证豁免的权利。
(2)在交易之前,该等出口商、再出口商或转让方必须向该UVL非美国实体索取“未经核实清单声明”(UVL Statement),该声明文件的要求包括:
UVL交易方信息包括实体名称、完整公司地址及收发货地址、传真号码、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和网站信息(如有)
必须由具有法律约束力个人以书面形式签署并注明日期
签署UVL声明的个人的姓名和头衔
列出受EAR管辖物项的最终用途、最终用户和最终目的地国家
声明内容中需包括同意不将物项用于EAR禁止的用途、同意不将物项再出口或转让(国内)给任何EAR禁止的目的地、用途或用户
声明内容中包含同意配合BIS进行的最终用途检查,同意配合提供出口、再出口或转让(国内)交易记录的影印资料
如果一份声明用于多次交易中,必须要有清晰的交易记录存档能识别每次交易的物项信息及对应的数量等信息。
(3)无论目的地为哪里,涉及UVL实体的所有出口行为都需要填报美国出口电子信息系统(EEI)。
(4)如果受EAR管辖的产品物项交易需要BIS许可,且该等交易涉及UVL非美国实体,则很大概率将被推定拒绝。
02
未经核实清单与实体清单的关系
2022年10月7日,美国商务部发布了一项备忘录,修订了未经核实清单的规则,使得未经核实清单与实体清单产生关联。根据该备忘录,BIS设立了两个“60天”期限:
(1)列入未经核实清单(UVL)。如果BIS在提出进行最终用途核查请求后60日内,未能完成最终用途核实的,BIS则将启动程序将涉案实体加入“未经核实清单”;
(2)列入实体清单(EL)。如果由于外国政府阻止及时进行最终用途检查而将外国当事人列入未经核实清单,将启动第二个60天计时。若 BIS无法在列入UVL后60天内成功完成最终用途检查,出口执法部门将启动机构间监管程序,将该外国实体从未经核实清单移至实体清单(EL)。
UVL项下的实体距离被列入BIS的实体清单(EL)仅一步之遥,该等政策也进一步表明,美国政府重点希望利用上述愈发趋严的监管手段来推动更多企业配合美国政府的EUC(End-Use Check)核查。当然,任何实体要被正式加入EL仍需按照EAR的相关规定由美国商务部最终用户审查委员会审批决定后列入。
03
未经核实清单的移除问题
UVL不同于实体清单和被拒绝人员清单(Denied Persons List,简称DPL),原则上UVL实体如果能够向BIS证明其EAR物项的最终用户、收货方或交易中的其他实体之身份和用途的合法性及可靠性,该等实体有很大概率可以成功申请移除。
申请移除的实体应通过邮件以书面形式向BIS提交申请,要求BIS将其从清单中移除,负责出口执法的副助理部长(Deputy Assistant Secretary for Export Enforcement)将审核提交的信息,进行评估,最终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结果。清单移出申请中通常需要向BIS解释移除的理由,以及提供能够验证最终用途所需的信息,从而向BIS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这类证明通常会包括:
向BIS证明EAR管控物项的处置情况;
向BIS更新外国实体的地址或联系方式,并解释之前未能取得联系的原因;
之前未能在检查时提供配合的原因等。
BIS执法机构负责官员将对移除申请进行审查,评估申请主体的“善意”,并将评估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时也会在美国联邦公告(Federal Register)上公布。该决定将是BIS的最终决定,即不再有复议程序。
综上所述,建议企业被列UVIL清单后,应当积极采取移除应对措施,并在移除过程中重视向外国监管部门提供材料应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包括《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等;并有必要依据《商务部企事业单位接受现场访问或审查的有关问题的公告》事先与中国商务部做好报告和沟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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