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是中国重要的贸易和经济伙伴,据欧盟统计局数据显示,2011至2021年,欧盟对华出口额从1270亿欧元增至2230亿欧元;欧盟自华进口额则从2390亿欧元增至4720亿欧元,年均增速达6%。知识产权纠纷是中国企业出海过程中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例如近年来中企商标在海外被抢注的问题日益突出,了解欧盟商标异议程序,将有助于中企更好地应对商标抢注纠纷。本报告主要从欧盟商标异议程序概述和具体流程进行分析,供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参考。
欧盟商标异议是指第三方请求主管部门驳回欧盟商标申请或指定欧盟的国际注册的程序。下文将基于欧盟商标条例(European Union trade mark regulation,EUTMR)和商标审查指南(Trade mark guidelines)的相关规定,对该程序进行介绍:
(一)受理机构
欧盟商标异议程序的受理机构为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
(二)申请资格
异议人是在先商标权人或其它商业标识权利人,异议需基于异议人的至少一项在先权利而提出。
(三)异议理由
商标异议的理由主要列于欧盟商标条例第8条(A.8 EUTMR)的规定,主要包括:
(1)与在先商标相同或存在混淆可能性,在先商标主要包括欧盟商标、在欧盟成员国已申请/注册的商标、通过马德里申请在欧盟任一成员国有效的商标、通过马德里申请指定欧盟的商标。
(2)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以自己的名义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3)与在商业活动中在先使用的、并非仅具有本地影响力的、受到欧盟或者欧盟成员国法律保护的未注册商标或者其他标识相冲突。
(4)与受到欧盟或者欧盟成员国法律保护的原产地标志或者地理标志相冲突。异议理由和证据可以在提出异议时就提交,也可以在异议冷静期届满后再提交。
(四)申请时机
对于欧盟商标的异议请求,应在该商标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对于指定欧盟的国际注册的异议,则提出时机在该商标首次再公告之日的次月至第4个月之间。如欧盟商标审查指南中的例子所示,如该国际注册的首次再公告日为2016年4月15日,则异议期起始于2016年5月15日,截止于2016年8月15日。上述期限均不可延长。
(五)申请方式
欧盟商标异议申请需以书面形式向EUIPO提起,可以选自电子申请或纸质文件申请。如选用在官网递交电子表格的形式,表格提交成功则异议请求视为被接收;如采用邮寄方式递交,则异议请求被录入IT系统时视为异议被接收。
(六)申请语言
商标异议请求语言可以选用五种欧盟官方语言(英文、法文、德文、意大利文及西班牙文)之一,且需与被异议商标申请指定的两种语言之一相同。如果提起商标异议申请时使用的语言不符合上述规定,则异议人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翻译件。异议人使用错误语言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异议人错误使用的语言为欧盟官方语言,则提交翻译的期限为异议期限截止后的一个月内。例如某欧盟商标申请指定的语言为德文和英文,异议申请选择的语言为法文。由于法文也是五种官方语言之一,异议人需在异议期截止后的一个月内将申请翻译为德文或英文,并在后续程序中继续使用该语言。
第二,如果异议人错误使用的语言并非欧盟的官方语言,则翻译件的提交期限需在异议期限内。例如,某欧盟商标申请指定的语言为葡萄牙文和英文,商标异议使用的语言为葡萄牙文。由于葡萄牙文并非五种官方语言之一,异议人则需要在异议期限内将异议申请翻译为英文。
(七)异议申请费
欧盟商标异议的请求费为320欧元,费用需在异议期限内全额缴纳。在部分情况下,异议人将获得退费:
(1)如异议在提出当天撤回;
(2)如异议因逾期付款或付款不足而被视为未提起;
(3)如申请人在异议冷静期结束之前撤回商标申请或异议针对的全部商品和服务类目,则异议程序结束,异议人可获得退费。
(4)如果申请人在冷静期内撤回异议所针对的部分商品和服务类目,EUIPO将请异议人说明是否维持异议(如果是,则针对其余的商品和服务)或者撤回异议。如选择撤回,异议程序结束,异议人将获得退费。
(八)费用承担
欧盟商标异议程序也涉及费用的承担问题,一般规则是败诉方或终止程序的一方(撤回欧盟商标申请或撤回异议),将承担另一方因异议程序产生的费用。如若双方都败诉,则常情况下双方各自承担各自的费用。上述费用包括异议请求费和必要费用,必要费用包括代理费和差旅费(如不涉及口头听证,则必要费用为代理费),其中代理费的限额为300欧元。双方也可自行协商费用承担,并将协议递交给EUIPO。
欧盟商标异议的具体流程主要包括以下阶段:
(一)异议初审阶段
异议人向EUIPO提交异议申请后,EUIPO将审查异议申请是否符合受理要求,审查符合受理要求后,EUIPO会通知双方。审查内容包括绝对受理要求(Absolute admissibility requirements)和相对受理要求(Relative admissibility requirements)。
绝对受理要求是指异议人在异议期内必须主动提交的内容,包括被异议欧盟商标申请号和申请人名称、明确的在先商标或在先权利、异议理由。不满足绝对受理要求的情况下,异议人需在异议期限内进行补正,否则异议申请将不被受理。
相对受理要求的内容可在异议期届满后补正,异议申请内容不满足相对受理要求时,EUIPO将向异议人发出缺陷通知,并要求异议人在通知后的2个月内进行补正,如异议人在期限内完成了补正,则异议申请可被受理。相对受理要求的内容包括在先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异议人类型、异议人或其代表签名等。
(二)异议冷静期
异议申请通过审查后,EUIPO通知双方并随即进入冷静期(cooling-off period)。在冷静期阶段,双方可以进行协商以达成和解。冷静期期限为自 EUIPO 将该异议正式通知双方之日起2个月,在该期限届满前若双方均提出请求,可以延长22个月,因而冷静期最长可达24个月。
(三)异议对抗阶段
异议冷静期结束后,双方将进入对抗阶段(Adversarial Stage)。异议人可在冷静期结束的2个月内提交进一步补充事实、证据材料及意见。异议人提交证据材料后,EUIPO将及时转送给申请人,异议人的证据和意见被转交给申请人之后,申请人有2个月的时间进行答辩。
如EUIPO认为有必要,会给予异议人可以针对申请人的答辩再进行反驳的期限。若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已注册超过五年,申请人可要求异议人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提出该要求后,申请人可等异议人提供了使用证据之后再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四)异议裁定期
在异议双方进行充分的交换证据以及抗辩的情况下, EUIPO 将根据已经掌握的事实和证据,将做出异议是否成立、商标申请是否被全部驳回或部分驳回的裁定。
根据欧盟商标条例(A.68(1) EUTMR)的相关规定,异议裁定作出后,败诉方可在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起申诉,并在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4个月内提交申诉理由,申诉应使用和异议程序同样的语言被提起。异议申诉由EUIPO上诉委员会(the Board of Appeal)负责审理并裁定。如对上诉委员会裁定不服的,还可就法律问题向欧盟法院提出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