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要求包括在危险场所使用的电池操作手电筒和灯具,I类,1类,A、B、C和D组;I级,2类,A、B、C和D组;II级,1区,F组和G组
组;以及国家电气规范NFPA70中定义的II级2区F组和G组。
这些要求适用于配有独立电池的完整产品,包括由电池组组件和带有互连软线的灯组件组成的产品。
这些要求不包括防爆型或其他结构类型的手电筒和灯具,以防止易燃气体或蒸汽空气环境着火。I类1类本质安全的手电筒和灯具包含在
UL913《I、II和III类1类危险(分类)场所用本质安全设备和相关设
备标准》中。设计用于0、1和2区的手电灯包含在《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标准》UL60079系列中。
这些要求包括在以下大气条件下使用的设备:
a) 低环境温度为-25°C(-13°F);
b)氧气浓度不大于21%(按体积计);和
c)一个大气压的标称气压。
手电筒,手提灯UL 783测试项目
1、输入输出测试
2、漏电流
3、触电电流
4、正常以异常升温测试
5、异常测试
6、介电常数测试
7、跌落测试
8、冲击测试
9、拉力测试
10、外壳应力测试
11、潮态测试
12、淋雨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