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保后的自身操作风险也是影响理赔的重要原因,需要投保企业引起足够的重视。投保企业的操作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投保企业作为商务合同的卖方,执行商务合同有瑕疵。二是投保企业作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执行保险合同有瑕疵。
一、避免执行商务合同瑕疵的建议
1、贸易合同的形式
为了避免争议,提高保险公司的海外调查效率,充分保障投保企业的合法权益,建议与买方签订条款完备、约定事项清晰的书面合同。
2、完善关于质量争议的约定
建议投保企业在贸易合同中与买方制定明确的质量争议解决条款,例如货物品质标准、检验机构以及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等。
3、贸易合同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
投保企业与买方在签订贸易合同后,可能会出现交货期、货物 数量、支付方式等方面的变更,为了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建议投保企业与买方以书面形式确认变更的条款。
二、避免执行保险合同瑕疵的建议
1、买方信用限额瑕疵,包括限额主体与买方主体不一致、信用限额的支付方式或期限不涵盖实际交易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信用限额已撤销、超限额出运、限额生效日晚于出口日、信用限额的特别生效条件部门满足等。
2、出运申报瑕疵,包括知道风险发生后仍出运货物、漏申报、迟申报、误申报、未按照约定缴纳保费、保单履约率不足等。
3、报损索赔瑕疵,包括迟报可能损失、擅自处理货物、报损或索赔材料提交不完备等。
综上,信用保险对于投保企业的日常业务操作是有严格的操作要求的。在许多情况下是恰恰是因为投保企业自己业务人员的操作瑕疵,导致保险公司降低赔付比例进行赔付或者直接拒赔。因此,投保企业在保单签署后要加强与保险公司客户经理的日常沟通交流,不断规范自身操作,杜绝因操作原因影响保单项下的权益。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