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 CFR Part 1633 床垫套件的可燃性(明火)标准
16 CFR Part 1633规定了所有床垫套装在销售或投入商业之前必须满足的易燃性要求。该标准的目的是通过限制床垫组在 30 分钟测试期间产生的火灾规模来减少与床垫火灾相关的死亡和伤害。
16 CFR Part 1633的范围
所有床垫套件,在本标准生效日期或之后制造、进口或翻新的,均符合该标准的要求。。
床垫套件是指由制造商标明作为套装销售的床垫和床架,或者由制造商标明不含任何床架的床垫。
16 CFR Part 1633适用的产品包括:成人床垫、年轻人床垫、婴儿床垫、双层床垫、蒲团、翻椅、睡椅和水床或气垫床、活动沙发床的床垫、拐角组合床垫、户外坐卧两用长椅垫、折叠床床垫、活动床和母子床床垫。
独一无二的床垫套装可以免除本标准的测试
根据医生的书面处方或其他类似的书面医疗规范制造的床垫套件,用于治疗或管理指定个人的身体疾病或伤害,应被视为独一无二的床垫套装,并应根据其中§ 1633.7 的标准免于测试:前提是床垫套装带有永久、显眼和清晰的标签,标签中说明:
16 CFR Part 1633的测试要求
根据16 CFR Part 1633中规定的测试流程测试床垫套件时,样本应符合以下两个标准:
1)在 30 分钟测试的任何时间,放热峰值速率不得超过 200 千瓦(“kW”);和
2)在测试的前 10 分钟内,总热释放不得超过 15 兆焦耳 (“MJ”)。
为了安全起见,如果火灾发展到需要扑灭设施安全的程度,测试操作员应停止测试并记录失败。
标注为带床架销售的床垫应与该床架一起测试。标注为不带床架销售的床垫应单独测试床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