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
因为操作简单、利润可控、无需担心货运风险而广受出口商偏爱,但却存在被国外不法进口商滥用,货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我们之前分享过不少无单放货、进口商与货代勾结,导致出口商钱货两失的案例。
今天小编就分享一些常见的,FOB条款下货款无法收回的情况。
1、发货前,买方拒绝行租船订舱
FOB条款下,理应由海外进口商租船订舱,出口商只需将货物负责到“船舷”。
但一些海外买家可能会故意欺诈,或由于市场变化利润下降等原因选择弃货。
此时就要看出口商当初谈定的付款方式,有没有保障好自身的利益。
如果没有收取定金或全款,则失去谈判主动权,面临货款无法收回风险。
2、货运途中,买方恶意拒付或破产
常见于见提单复本或货物到港前付清全部货款。
如果海外买家已派船接货并将货物运走,此时对方可能会借故压价、拖延付款、失联跑路、甚至偷摸破产。
出口商即便手握正本提单,也很难说服船司退运。如果采用的非记名提单,尚存转卖减少损失机会。
不然可能面临货物到港被无单放货、低价拍卖、货款无法收回风险,甚至还要承担滞港费、仓储费等。
3、货物到港,买家与货代勾结无单放货
FOB条款下,承运人由国外买家安排。这也就意味着,出口商失去了货权,存在无单放货风险。
根据海上运输规则,实际承运人在收到货物之后应当向托运人签发原始正本提单,买家凭该正本提单进行提货。
但在实践中,选择采用了FOB之后,国外买家往往要求出口企业与其安排的货代签订运输合同并以买方为托运人。
而境外货代可能会偷梁换柱,向出口商出具货运代理提单,自己保留海运提单。
而只有海运提单才是物权凭证,才具有提货资格。
一旦国外买家与货代勾结,凭借海运提单提货,出口商势必面临财货两空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