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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开通知,这次有13家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和6家无船承运企业因存在运价未备案或实际执行运价与备案运价不一致等违规行为被实施了行政处罚。
其中包含我们熟悉的马士基、MSC、东方海外、万海、长荣等船公司。
怎么罚?
这次多家船公司被罚,本来是个好消息,可以看出有关部门终于对“不讲道理的海运价“问题有了更多关注。有了这个开头,之后肯定还会有更严格的监管与控制。
但消息好归好,可认真看了一下此次执行的处罚后,却又让人心情变得颇为复杂,甚至有点索然无味。
据通知写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我部对上述企业实施了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三十七条:
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运价备案手续或者未执行备案运价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玩笑的说一下,也不知道船公司老板看完会不会立刻喊财务:“拿100万出来,先让他罚个10年。”)
罚轻了,但也无奈
从船公司运费涨幅的程度来说,这处罚的力度肯定是轻了。不说疫情时期,就今年的运费来说,2个柜子的钱都够顶一次罚款了。
如果就这种程度的处罚想管住船公司显然是不现实的,甚至船公司再无下限一点,可能还会再创造出一个新单词来收附加费,从货主货代身上掏钱付罚款。
可这也是颇为无奈的情况。
毕竟相关的管理条例显然是有点老旧了,当下无论是市场情况还是物价都与当初立法时天差地别。(23年做出的修订也主要是在经营资格方面下手,并未对运费问题做出重大改变。)
但你要说改,又确实不好改。
首先,法规限制的不但是船公司、也对货代、物流企业形成限制,你总不能按着船公司的体量来给货代定一个相同程度的罚款额吧。
其次,设定的罚款额度过高,又会导致相关管理部门的公权力急剧膨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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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城管举个例子,一个城管如果能开出的罚款是2-10元,那小贩肯定不会怕他。“给你50,这礼拜我都要这摆摊。”
可也不能因此就给城管能开几万元罚款的权力。真给了,那违规的小贩肯定少了,但治理效果肯定更差。毕竟不是每一个执行者都能做到大公无私。
结语
当然,上文说的无奈只是对于小编而言,毕竟咱眼界没那么宽广。对于管理部门来说就不存在无奈的问题了,什么时候想动手,什么时候最新修订的法条就能跟上。
随着行业的不断发展,相信越来越合规化是必然的趋势。也相信在有关部门的关注下,往后我们常吐槽的“船公司霸道”、“收费不合理”、“暴雷跑路没人管”等等问题都会逐步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