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的进口管制制度:(一)限制及禁止进口物品(二)罪行及罚款(三)走私罪的主体。
阿联酋的进口管制制度介绍
(一)限制及禁止进口物品
为维护公共健康与安全,维护宗教信仰,阿联酋对部分商品实行进口管制。进口管制所涉及商品包括禁止进口商品和限制进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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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进口商品包括:药类(麻醉剂、可卡因、海洛因等),含有害物质的废料,伪造及复制货币,象牙和犀牛角,旧轮胎,赌博产品,从受抵制国家进口的货物,消耗臭氧层的物质,与宗教、道德不符且会引起社会动荡的出版物、照片、油画、卡片、书籍、杂志及雕刻等。
限制进口商品:一切武器及弹药,酒精及酒类,用于医疗目的的药品,化学制品、肥料、农业染色剂,种子及农业植物,出版物、视听磁带,电话交换设备,食品,活蜂及蜂王,烟花及爆炸物,一切类别的骆驼,猎鹰,马科动物(包括马、骡、驴、马驹及斑马)等。上述产品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不允许进口。
(二)罪行及罚款
《统一海关法》规定的海关罚款和扣押被视为对海关行政部门的民事赔偿,不属于大赦范围。在多重犯罪的情况下,应分别对每项犯罪处以罚款,如果犯罪相互关联且不可分割,则处以最严厉的罚款即可。除《统一海关法》规定的走私犯罪之外,在不影响现行国际协定的情况下,应根据《统一海关法》实施细则对以下罪行处以罚金:进出口罪、海关申报方面的违法行为、过境货物罪、仓库的违法行为、海关监管区内的违法行为、临时入境罪、再出口罪行,以及任何其他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
(三)走私罪的主体
《统一海关法》规定,在走私罪中,以下人员尤其应承担刑事责任:主犯(罪犯);犯罪合伙人;煽动者和干扰者;违禁品的持有者,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的所有者、司机和助手,如果他们被证实参与走私;存放违禁品的商店和场所的业主或租户,或经证实知道其商店或场所存在违禁品的受益人。
应承担走私罪中民事责任的主体,除犯罪者和走私者外,还包括与货物有关的合伙人、出资人、赞助人、受益人、代理人、客户、捐赠人、承运人、占有人和发货人。应缴纳的关税、税款和罚款应由违法者或走私责任人按照国库收款的适用做法共同缴纳。扣押的货物和运输工具(如有)应作为支付应付款项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