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的进出口关税
(一)海关关税
迪拜海关征收关税执行的法律依据为《统一海关法》第10条,根据该条款,海关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关税分为从价税和特别税,或是两者的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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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阿联酋进口商品的关税为CIF价值的5%。对于某些商品,如香烟、烟草制品和各种酒精饮料,实行特殊关税,如酒精饮料税率为50%,烟草征收100%的关税,并保留征收附加进口税的权力,且须获得进口许可;相反地,某些商品也可能适用某些豁免和减免(见下文详述)。此外,阿联酋还对某些商品的进口征收反倾销税,如汽车电池、陶瓷和瓷片以及液压水泥。反倾销税率根据商品的协调制度编码以及出口国和/或原产国而有所不同。在某些情况下,反倾销税为CIF价的67.5%。
(二)对海合会成员国及自贸区等区域的关税政策
海合会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不征收关税(受某些条件限制)。此外,阿联酋还对原产于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协定(“Greater Arab Free Trade Agreement”)成员国、新加坡、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即挪威、瑞士、冰岛和列支敦士登)、以色列和印度的大多数货物实行免税进口。
如前所述,虽然阿联酋自贸区是阿联酋领土内的区域,但这些区域被视为通常的海关管辖范围之外。因此,进口到阿联酋约45个自贸区的货物无需缴纳关税。在货物进口到海合会当地市场之前,暂停征收关税。此外,从阿联酋自贸区转口到海合会关税区以外的第三市场目的地也免征任何关税。但是,如果进口这些货物的目的是将其全部或部分再出口到另一个国家,则需要保证金或担保金,数额相当于货物的适用关税额,以代替关税。在办理这一手续时,必须声明申报类型为“Import for Re-Export to Local from ROW”(“从世界其他地区进口再出口到本地”)。
根据《统一海关法》和FCA的规定,直接运往阿联酋本土或运往外贸区在阿联酋销售和/或转口至海合会成员国的货物须缴纳海关进口关税。因此,货物可以在海合会海关内移动,从而允许外国货物从一个成员国进入另一个成员国。此类货物在海合会出口国入境时需要办理统计出口报关手续,报关单副本必须提交给进口国海关,报关单上必须盖有“Makasa章”(抵消机制),以避免重复支付关税。
(三)减免税
根据《统一海关法》第98至106条,以下货物可免交海关关税:生产用的原材料、大阿拉伯自贸区货物、退运货物、个人及家庭用品、外交物品、军事物品、慈善捐赠物品、旅客携带的少量物品。
(四)海合会成员国统一关税表的新修订
迪拜发布的2024年第1号海关公告已批准根据2022年版及其后续更新版对海合会成员国统一关税表所作的2024年修订。该等修订已在海合会层面达成一致,其他海合会海关当局可能会在不久的将来公布其更新的关税。在阿联酋,对统一海关关税表的修订已于2024年1月1日生效。其中,受影响的HS编码主要属于化学品、药品、机械和设备、运输设备、食品和饮料、计算机等行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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