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占主导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各国之间的经济生活联系越来越紧密,对于现在的国际贸易来说,最大的一部分就是合同法,要想不吃亏,就需要了解一些两大法系在合同法上的区别。
大陆法系起源于罗马法,是现今世界上应用最广泛的法系之一。它以成文法为主,强调法律的系统性和条文化。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是通过明确的法典和法规来规定的,法官的职责主要是依据这些成文法来裁决案件。
英美法系起源于英国,其核心特点是案例法。在英美法系中,法官的判决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后续案件的参考。此外,英美法系也强调程序正义和陪审团制度。
大陆法系的合同法通常较为系统和全面,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解除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
大陆法系倾向于纠问式诉讼程序,法官在诉讼过程中扮演更积极的角色,主持调查证据、查明事实并运用法律规定裁判案件。
在大陆法系中,法官的角色主要是适用法律,即将成文法的规则应用到具体案件中。
英美法系的合同法则更侧重于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在很多情况下,只要合同不违反公共政策,法官会尊重合同双方的约定。
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式诉讼程序,强调原告、被告双方及其律师的作用,法庭上的争辩和证据展示更为重要。此外,英美法系还普遍实行陪审团制度,由陪审团裁决事实问题,法官负责解释法律并作出最终判决。
在英美法系中,法官除了适用法律外,还创造法律,因为法官在解释先例和制定新规则方面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在全球化的今天,跨法系的合作越来越普遍,国内企业应当积极适应这一趋势,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和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