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归类预裁定是指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海关规定的形式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归类预裁定决定,并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商品归类)》(以下称《预裁定决定书》)的行为。
海关归类预裁定业务办理指南
一、海关归类预裁定的申请步骤
(一)申请条件
1.归类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并且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已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内的进口货物收货人签订货物销售合同的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可委托在中国海关备案的收货人或其他代理人向上海海关提出申请。
2.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向其备案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特殊情况下,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
(二)申请准备
申请人申请归类预裁定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以下简称《预裁定申请书》)、进出口订单(合同)或进出口意向书、保密声明、介绍进出口商品的有关材料。材料为外文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海关要求的中文译本。
提示:一份《预裁定申请书》应当仅包含一类海关事务。
(三)申请渠道
方式一:申请人通过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网上办理(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选择“税费业务--预裁定--商品归类预裁定”栏目的相关模块,提交归类预裁定申请。
方式二:申请人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进入业务应用(标准版),选择“货物申报”中“海关事务联系单” 栏目的相关模块,提交归类预裁定申请。
(四)办理流程
归类预裁定的基本流程为申请—受理(不予受理)—作出决定—制发预裁定决定书。海关在接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需要通过化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此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1.申请人资格不符合要求的;
2.未按要求提交《预裁定申请书》以及海关要求的有关材料;
3.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提出申请的;
4.海关规章、海关总署公告已经对申请预裁定的海关事务有明确规定的;
5.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已经提出预裁定申请并且被受理的。
二、海关归类预裁定的使用方法
(一)《预裁定决定书》怎么查?
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和“中国电子口岸”均可以查询预归类申请的办理情况。
(二)《预裁定决定书》怎么申报
申请人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书》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时,应当按照《预裁定决定书》申报,并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写:“预裁定+《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例如:某份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为R-2-0100-2024-0001,则应当在备注栏内填写“预裁定R-2-0100-2024-0001”),海关予以认可。
(三)归类预裁定的有效期
预裁定决定自《预裁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3年内有效。预裁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公告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其效力的,预裁定决定自动失效。
三、海关归类预裁定展期的实施方法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2号(关于实施海关预裁定展期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预裁定依申请展期措施。
(一)归类预裁定展期申请条件
《预裁定决定书》所涉及的海关事务类别、商品基本信息、预裁定事项等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原申请人可以在《预裁定决定书》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至90日内,向《预裁定决定书》制发海关提出针对该决定书有效期的展期申请。
(二)归类预裁定展期办理时效
海关自接到申请人《预裁定决定书》展期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并制发新的《预裁定决定书》,有效期为3年。自新制发的《预裁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原《预裁定决定书》自动失效。
(三)海关不接受展期申请的情形
1.《预裁定决定书》已失效或被撤销的;
2.申请人名称、企业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更的;
3.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
4.《预裁定决定书》制发后,有关海关规章、海关总署公告已对《预裁定决定书》涉及的有关海关事务作出明确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