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实施细则》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广交会出口展参展企业资格标准为:
一、企业须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二、品牌展位参展企业应持有所有人为中方法人或自然人的有效境外注册商标,其对应展区相关商品近两年平均出口额不低于该展区品牌展位申请企业最低出口额标准(详见附件)。
三、一般性展位参展企业对应展区出口金额须达到以下最低标准:
地区 |
企业类型 |
金额(万美元) |
沿海 |
流通型 |
150 |
沿海 |
非流通型 |
75 |
中部及东北 |
流通型 |
75 |
中部及东北 |
非流通型 |
40 |
西部 |
流通型 |
40 |
西部 |
非流通型 |
20 |
四、为扶持有发展潜力的新企业或中小企业发展,各交易团可在各展区中安排一定比例 (最多不超过本交易团在该展区参展企业总数的 20% ) 符合第一点规定,但未达到第三点规定的最低出口额要求的企业参展。
五、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禁止参展:
(一)商务部向社会公告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公告期内禁止参展。
(二)国家商务、环保、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海关、税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外汇、安监、药监等部门通报、公告或处罚的违规违法企业,且在通报、公告或处罚期限内的;无明确期限的,按通报、公告或处罚之日起连续六届禁止参展。自上次品牌评审以来被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禁止申请品牌展位。伪造品牌展位申请材料的,在下次品牌展位全面评审前,禁止申请和使用品牌展位。
(三)因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广交会展位,涉及贸易纠纷投诉,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或违反广交会其他规定,被广交会取消参展资格并处于处罚期限内的。
(四)因参展表现恶劣、拒不服从广交会管理、破坏展览秩序,或违反其他广交会相关规定,对广交会声誉或正常运营造成较大不良影响,被广交会处罚并处于处罚期限内的。
六、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禁止参展:
(一)《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规定之外的展品;
(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展品;
(三)涉及商标、专利、版权,但未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的展品;
(四)在商务、海关、市场监管(知识产权)、药监等部门有不良记录且未经复检合格的展品;
(五)被司法机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展品。
七、参展企业须承诺接受和遵守广交会出口展的有关规章制度,包括《广交会出口展参展责任书》《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参展须知》《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参展商服务指南》,广交会线上平台《广交会展商线上行为准则》《用户服务协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