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项下需要背书的单据主要有三种:(一)汇票;(二)海运提单;(三)保险单。接下来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
信用证项下需要背书的单据有哪些
(一)汇票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信用证项下,汇票作为提示付款的金融工具,由受益人进行签发,付款人则为信用证中规定的银行。我们知道汇票的流通性是汇票的核心内容,而汇票的流通主要靠背书来实现,汇票的背书应该由收款人来进行背书。
(二)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作为货权凭证(美国法和俄罗斯法下的记名提单例外),是国际结算中一种最重要的单据。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那么提单作为货权凭证,在实务中如何实现流转?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提单的转让依照以下规定执行:(1)记名提单,不得转让;(2)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3)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上述三点反应到提单上,主要在于收货人栏位的不同填写。记名提单,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收货人栏位填写的是“Consigned to XXX(收货人)”。
这种提单收货人已经确定,不得进行转让。这不利于货权的流转,且在美国和俄罗斯法下,收货人无需出示提单即可提取货物,开证行一般不接受此类提单,所以实务中一般比较少见。不记名提单,又称来人抬头提单,收货人栏位填写的是“To bearer”或者空出不写。这种提单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就可进行转让,承运人负责将货物交给持单人,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方便货物提取。
但由于如果提单丢失,会面临极大风险,所以在实务中的运用也比较少。指示提单,又称指示人抬头提单,因其在收货人栏位填写的是“order”字样而得名,又称为可转让提单。这种提单不列明收货人,凭背书进行转让,有利于货权的控制和转移,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应用较普遍,实务中我们最常见的就是指示提单。
(三)保险单
首先声明,因为在FOB或者CFR项下,均由申请人自行投保,被保险人会写成申请人,而我们在此讨论的则是CIF项下由受益人进行投保,并在信用证项下提交的保险单据的被保险人的写法和背书。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而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在实际发生后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单据是保险合同的证明,也是受益人进行索赔的凭证。
我国的《海商法》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背书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而ISBP745中规定,保险单据应做成信用证所要求的形式;如有必要,还应当由有权索赔的实体背书。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保险单据与提单一样,也是可转让的单据,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给第三方;同时,被保险货物损失后的索赔权也自动转让给第三方。背书的目的和提单背书的目的一样,是将单据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
以上便是信用证项下需要背书的单据有哪些的介绍,希望能帮到广大外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