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最大的风险(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整体的法制环境其实更注重合规,创业中对合规法务有不知道的不知道搞不好就要进班房。另外,行业的特色还有2点:
1.因为避免亚马逊账号关联,许多账号都是找员工或者朋友代持股权的,需要通过银行转入到员工或朋友的个人卡,员工再转入到公司实缴。如果金额较大,容易被银行系统监管到,同步数据到金税四期也很麻烦,甚至银行账户公转私也麻烦。
例如账号公司较多,又都是注册资本100万,转来转去,倒来倒去,实务操作中很麻烦,所以只要亚马逊对于注册资本没有要求,强烈建议减资实缴后正常开销。
2.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把这注册资本抽走去做亚马逊,因为要科学上网,属不属于违法活动,这也不好说。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