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从政策与法规来分析斯里兰卡的投资与贸易。
斯里兰卡的投资与贸易分析
一、贸易政策与法规
01贸易主管部门
斯里兰卡有多个贸易促进和管理部门,主管对外贸易的主要有:出口发展局、工商部商业司、进出口管理局、海关、标准局、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茶叶局、工业发展局、农产品出口局等。
02对外贸易法律法规
斯里兰卡是关贸总协定创始成员之一,也是世贸组织创始成员之一。
斯里兰卡贸易管理和法律体系大致与世贸组织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一致。
斯里兰卡主要进出口法律法规有:«进出口管制法»、对斯里兰卡进出口商保护法、1969年进出口管理一号法令、1979年斯里兰卡出口发展法案40号、海关条例(1946年43号法案、1974年35号修订案)。
斯里兰卡现为WTO、联合国贸发会议、国际咖啡协会、国际天然橡胶协会和天然橡胶生产国协会的成员,此外,还参加了一些区域性的贸易互惠组织,如曼谷协定、南亚五国关税互惠贸易协定等。
03关税制度
斯里兰卡海关根据海关法对进出境货物征收关税。
除了征收关税,还要缴纳12.5%的货物和服务税和4.5%的国防税。
2002年8月1日后,斯里兰卡政府以上两种税合并为增值税。斯—印和斯—巴自由贸易协定已付诸实施。
在自由贸易协定下,当产品增值达到35%时,一国向另一国出口时享受关税优惠待遇。根据不同的商品和产业政策,关税削减幅度达25%、50%和100%等。
Import and export management restrictions
04进出口管理限制
货物进出口商必须在海关登记注册,否则不允许进出口。
斯里兰卡控制出口品包括:珊瑚、贝壳、木材、木制品(不包括木玩具)、象牙、50年以上的古玩。某些情况下海关允许货物不交关税暂时入关,如参展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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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政策与法规
01投资管理部门
斯里兰卡对外国投资进行管理的机构为企业发展和投资促进部属下的投资局,在斯里兰卡引进外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该机构直接隶属于斯里兰卡总统,其总部设在科伦坡世界贸易中心。
为了方便外商投资,加快项目审批进程,投资局为投资者提供“一条龙”服务,在投资的各个环节提供咨询和帮助,审批程序采用流水线方式,以简化手续,增加政策的透明度。
投资局主要提供以下服务:为投资者提供信息和指导;向投资者介绍合适的斯里兰卡合作伙伴;帮助选择项目厂址;帮助筹建项目,对工厂厂房建设及水、电、通信设施的配置提供参考意见;通过投资局的有关机构,为在出口加工区内的投资者办理进出口清关手续和签证;为投资者提供雇工方面的建议和帮助等。
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和简化企业设立程序,斯里兰卡解除了大量的贸易限制,成为东南亚、南亚投资约束较少的国家之一。一般情况下,在斯里兰卡设立企业程序比较简便,只需向投资局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即可到注册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02投资政策与法律法规
«斯里兰卡宪法»也规定私人和外国投资不容侵犯,其157条规定:
(1)保护外国投资不被国有化;
(2)必要时可对外国投资实施国有化,但将给予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3)确保投资和利润的自由汇出;
(4)可通过«国际投资纠纷解决公约»处理争端。
斯里兰卡外商投资法律主要有«斯里兰卡投资管理委员会法案»(1978年第4号)及其修订条款和细则、«公司法»(2007年第7号)、«交易管制法令»(1953年第24号)及其修订条款和细则、«战略开发项目法»(2008年第14号)及其修订条款、«金融法»(2012年第12号)的第四部分(商业枢纽运营细则)等。
其他涉及投资事务的法律有1987年证券交易法(2003年最新修订)、1995年收购兼并法(2003年最新修订)。
其中,«斯里兰卡投资管理委员会法案»是监管外国投资的主要法律,历经1980年、1983年和1992年的修改而成。2016年,投资局给予外国投资者的优惠政策仍沿用Section16和Section17法案。
Preferential investment policies
03投资优惠政策
自20世纪90年代起,斯里兰卡政府在投资政策方面做了一系列调整,鼓励发展私营经济,对国有企业实行私有化,对外国投资实行更优惠的政策,降低卢比利率,放松外汇管制,降低和减免部分产品的关税,为投资者创造一个更好的投资环境。
近年来,斯里兰卡为了吸引外商、振兴经济,制定了多项促进外商投资政策:几乎允许外资进入国民经济的所有领域,且对外资的份额不设限;
外商投资获取的收益,可以不受法律限制汇出和汇入;外商投资权益享有斯里兰卡宪法保护;对外商投资提供减税,甚至免税;
在关税和税收政策方面,依据投资的规模、产品出口比例、创造就业人数以及投资领域,斯里兰卡政府给予外资企业(包括独资和合资)程度不等的关税和税收优惠;对投资金额达到一定限度需特别审批的战略性投资项目,可提供更为优惠政策;
在土地优惠政策方面,外国投资者可以购买或租借土地兴建企业,外国投资者可享有国民待遇。
04投资领域
禁止外资进入的领域:资金借贷、典当业、投资低于100万美元的零售业、近海渔业等。
有条件进入的领域包括:斯里兰卡本国出口、且有外国配额限制的产品的生产加工;茶叶、橡胶、椰子、可可、水稻、糖,以及香料的种植和初级加工;不可再生资源的开采和加工;使用当地木材的木材加工业;深海捕鱼;大众传媒、教育、货运、旅游代理,以及船运代理、空运、沿海船运、军工、生化制品,以及造币等敏感行业;大规模机械开采宝石;彩票业;等等。
鼓励外资进入的重点领域和产业有旅游业、娱乐业、公路、桥梁、电力、供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技术产业、农业发展、畜牧和水产养殖业、进口替代产业和出口导向型产业等。
05投资方式
斯里兰卡政府没有任何限制,鼓励外国企业或自然人在其境内设立代表处、分公司、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
鼓励外资企业参与当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参与除部分限制领域外的任何产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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