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外贸企业来说,在日常贸易过程中,最重要的事项可谓是进行风险预防,而想要这么做,就需要掌握一定的措施,本次,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
外贸业务风险防范措施
一、在提单修改或电放业务中,常常涉及到与货代之间的提单流转,正本提单的交接一定要规范签章手续,以留作凭据。签章时一定要签全名和日期,不能只签一个姓。当然,最好能盖章签收。
二、在准备电放货物的前提下,无论与船公司或货代关系多么铁,正本提单一定要出具并掌握在自己手中,否则,一旦出现无单放货的情形,将丧失货权凭证的关键证据,从而无辜地增加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
三、对于国外客户因我方货物品质或延期交货而引起的索赔,建议最好事先能与客户签订一个赔偿协议,就争议事项的解决拟定一个具体的合同,然后依据合同对外支付该赔偿协议项下的赔偿款或和解款,最好不要直接从涉案的货款或下一票货款中抵扣。否则,在国内法院起诉追偿时,会陷入一个证据上举证困难的被动局面,你很难证明实际对外承担了赔偿责任,如果你无法证明这一点即实际遭受了损害后果,你又怎能追究国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呢?!所以,业务员如果想追偿的话,就不能怕麻烦。
四、购销合同正本的留存以及一些关键证据的留存和收集,不能到了争议产生时陷入空口无凭的尴尬境地。
外贸人可以来格兰德外贸平台出具一份信用报告,根据上述信息做出全方位判断,确保自身货款安全。
五、关于无单放货项下的核销、退税问题。现行法律对于已核销的货物,即使无单放货,也不会支持,因为在法院看来,核销即已间接证明涉案货物已结汇,已结汇即证明未受损失,未受损失,则无单放货的侵权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即免除侵权方的侵权赔偿责任,这一逻辑合情合理。所以,对于无单放货后准备起诉解决的案件,即使目前在实践操作中可以滚动核销,我们也一定要注意申请暂缓核销、退税手续,不能因小事大,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得不偿失。
以上便是外贸业务风险防范措施的介绍,希望能帮到广大外贸人。